邢台市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市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任县丰垒太阳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6财保19号
申请人:邢台市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西街亿德隆购物休闲广场二期15?楼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7773357X6。
委托代理人:霍宏礼,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任县丰垒太阳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大屯乡大北西村。
法定代表人:*一兵,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320094966T。
担保人***,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担保人***,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申请人邢台市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县丰垒太阳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账号10×××60的银行存款24500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泉南西大街226号长城花苑2?3单301的房产(房产证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共同共有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泉南西大街226号长城花苑2?3单301的房产(房产证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任县丰垒太阳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账号10×××60的银行存款24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邢台市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毛仁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周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