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4818号
原告:苏州鼎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木东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尔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尔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科瑞尔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广华街**、**号/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鼎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科瑞尔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鼎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鼎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鼎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35元,由原告苏州鼎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