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21执1182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科瑞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镜湖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人:***,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人:***,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太仓路1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463790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科瑞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货款74697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措施(房产、车辆、银行、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