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24财保3号
申请人:陕西扶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绛帐车站街道001号,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生于1968年10月12日,陕西省扶风县人,汉族,陕西扶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冯某,男,汉族。
2019年3月28日,申请人陕西扶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冯某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风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对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扶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冯某所有的坐落于西安市蓝田县青羊路中段北侧海红小区3号楼7幢2单元102号房屋(117.79㎡)在价值188472.4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案保全费1460元,由申请人陕西扶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