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扶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渭南市华州区抗旱服务队、渭南市华州区抗旱服务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5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扶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抗旱服务队。 陕西扶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华州区抗旱服务队金融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2020)陕0324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0年4月27日生效。陕西扶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渭南市华州区抗旱服务队:1、偿还案件款43307.12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渭南市华洲区抗旱服务队主体身份不能被执行系统验证通过,无法对其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又申请追加渭南市华洲区地下水管理监测站为被执行人,但被驳回。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324执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少  宁 审  判  员   卢  林  祥 审  判  员   张  海  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