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4民初2663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8日,陕西省扶风县人,汉族,农民,住扶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某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XX镇XX街道XX号。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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