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4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扶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咸阳华通物资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扶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咸阳华通物资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的(2021)陕0324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陕西扶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咸阳华通物资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5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115元。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咸阳华通物资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名下无不动产及车辆等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限制消费措施,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324执2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林祥
审判员 张宝军
审判员 常文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