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7财保44号
申请人:西安井田亚迪铁心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扶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70999.45元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西安井田亚迪铁心制造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井田亚迪铁心制造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扶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70999.45元人民币银行账户存款(中国工商银行扶风县绛账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8409),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730元,由申请人西安井田亚迪铁心制造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泽
书记员 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