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中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贵阳中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2301执175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云南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阳中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阳中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