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中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中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顺开发区固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4民初154号 原告:贵阳中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09号(众夏大楼1-21-3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0745735423Q。 法定代表人:祝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顺开发区固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牛来香广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798805085H。 诉讼代表人:***,系该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管理人之一。 本院在审理贵阳中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顺开发区固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中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中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中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予以退还原告贵阳中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