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4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刘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2号楼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福航盛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刘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刘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福航盛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航盛迪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健公司上诉请求:改判刘健公司无需支付福航盛迪公司工程款422674.35元;福航盛迪公司赔偿刘健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主要上诉理由有: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对于北理工校区增项部分、方案调整部分、北理工公寓部分以及前台部分,双方未就价格达成一致,福航盛迪公司未实际施工,刘健公司无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382674.35元。1.对于北理工校区增项部分、方案调整部分、北理工公寓部分以及前台部分,双方未就价格达成一致,福航盛迪公司未实际施工对于北理工校区增项部分、方案调整部分、前台部分,刘健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没有额外提出要求增加装修项目、调整方案或额外装修前台部分;且福航盛迪公司没有向刘健公司表示过装修产生了增项部分、存在方案调整或者额外装修了前台部分的情况。直到工程完成之后,福航盛迪公司才突然向刘健公司提出需要额外增加增项部分、方案调整部分和前台部分的费用。为此,福航盛迪公司前后提供了两次不一样的价格。刘健公司对于福航盛迪公司提出的增项部分、方案调整部分和前台部分事先并不知情,因此也一直与福航盛迪公司沟通其中的缘由、具体项目的明细以及实际施工的情况。经过核实,刘健公司并不认可福航盛迪公司主张的增项部分、方案调整部分和前台部分,实际上,福航盛迪公司并不存在增项部分、方案调整部分和前台部分的额外施工,因此,刘健公司拒绝支付该部分的款项。退一步而言,即使存在前台部分的额外施工,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前台部分对应的工程款为2万元。对于北理工公寓部分,福航盛迪公司并没有实际施工或完成,因此其无权取得该部分费用88561元。对于福航盛迪公司在表格中列出的北理工公寓的装修明细和费用金额,刘健公司并未认可。工程竣工时间2019年5月9日,指的是北理工校区(即培训机构办公室和教室)的装修竣工时间,而北理工公寓部分并没有竣工时间,因为福航盛迪公司并未实际施工。刘健公司为员工租赁的公寓(自如公寓和相寓公寓)均为精装修,可拎包入住,不需要再额外装修,且额外装修也违反了两份租赁协议的约定。因此,对于北理工公寓部分,福航盛迪公司并未实际上进行施工。2.吴某向福航盛迪公司发送结算单的行为并非是对工程款的认可或接受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向福航盛迪公司发送结算单的行为是对工程款的认可,没有任何依据,缺乏合理性。从福航盛迪公司提交的吴某与张某的微信沟通记录可知,张某对于“钢琴学校结算”表格中的费用明细和费用金额前后版本不一致,吴某并没有认可该表格中的明细和数字。而且,刘健公司的财务也对该表格中的数字提出了疑问和质疑,比如表格中的注释“与第一个版本金额对不上”“上次没有这一笔”“与上次金额不同”等。同时,表格中,刘健公司的财务还将张某第一次提供的金额也放了上去,以作为对比。但是,这并不代表刘健公司认可了第一次的金额,这是双方基于张某前后提供的数字不一样而进行的沟通,刘健公司的财务将第一次的数字提示出来只是为了方便双方进行沟通,并非认可或接受。而且,应当综合地看待整个表格,虽然表格的其余部分与本案争议的项目无关,但是根据刘健公司的财务对于其他项目的注释,就可以看出,刘健公司的财务并没有认可张某提供的明细和金额,比如注释了“上次没有这一笔”。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因福航盛迪公司的原因,北理工校区工程存在延期,且该工程质量远未达到正常的交付和使用标准,给刘健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福航盛迪公司无权取得剩余工程款4万元,且应向刘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1.北理工校区工程因福航盛迪公司的原因存在延期,延迟开业使得刘健公司在场地租金、人员工资等方面均遭受了损失就北理工校区工程,双方约定施工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刘健公司原定于2019年4月26日开业,但福航盛迪公司迟迟未竣工导致刘健公司于2019年5月9日方可实际开业,延迟开业使得刘健公司在场地租金、人员工资等方面均遭受了损失。在福航盛迪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4月26日、4月27日孟某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仅能看出福航盛迪公司向刘健公司提交变更图纸,而无法看出福航盛迪公司发送图纸的原因,福航盛迪公司断章取义地将原因归结为刘健公司在竣工后提出新的变更要求,是推卸责任的行为。在福航盛迪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4月21日后北理工装修群微信聊天记录”)中,刘健公司措辞为“整改”,并指出“这是吊挂式的,怎么给用在墙面上装?”,由此可知,福航盛迪公司延期竣工的原因在于其自身未完成本该完成的工作。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刘健公司因消防问题与消防单位沟通不畅导致施工延期,福航盛迪公司也在上述微信群中,理应对消防设施的合法合规承担责任,而福航盛迪公司却无视自身责任,将全部责任推给刘健公司,显失公平。在福航盛迪公司提交的《施工噪音异味排除协议书》中,福航盛迪公司被批准的施工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31日,因此,福航盛迪公司应当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交付,但福航盛迪公司至少在4月份仍处于施工状态,工程已经逾期。若一审法院认为工程于2019年5月9日尚未竣工,那么显然工程已经逾期,而一审法院却又认为无证据证明工程逾期,表述存在前后矛盾。2.北理工校区工程的工程质量远未达到正常的交付和使用标准,且福航盛迪公司多次至刘健公司处聚众闹事,严重影响刘健公司的招生与正常经营福航盛迪公司施工完成后,空调无法制冷、制热,远远没有达到正常的交付和使用标准;同时,由于空调部分涉及其他众多区域,导致维修难度大、成本高。福航盛迪公司仅以其于2019年8月8日对一处空调在单一时间段进行的一次测温否认空调无法制冷、制热的普遍情况,不具备任何合理性和说服力。除空调部分,琴房玻璃、灯具等部分也存在较大问题,尽管刘健公司多次反映,但福航盛迪公司均未予以重视和处理,最终刘健公司只能自行维修。上述福航盛迪公司施工不达标所遗留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刘健公司的正常经营。此外,福航盛迪公司无视刘健公司的合法权益,多次煽动、组织民工至刘健公司处聚众闹事,给刘健公司的招生与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福航盛迪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造成了刘健公司在商业声誉和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刘健公司在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9日开业使用,刘健公司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于法无据。然而,从2019年4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至少在2019年5月以前,工程已经完成了大部分施工;且从工程施工时间及结算单可知,工程量较大,包含数个项目和区域。同时,刘健公司作为商业实体,有自身的商业安排和考虑,即使2019年5月9日工程未竣工,刘健公司也不可能由于部分工程需要整改而将开业时间再三拖延。然而,一审法院未对2019年5月9日时工程中的已竣工和未竣工的部分作出区分,也未对刘健公司使用的部分进行判断,直接认定整个工程处于未竣工的状态,且刘健公司使用了整个工程,显然与事实不符,显失公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因福航盛迪公司的原因,工程存在延期且工程质量远未达到正常的交付和适用标准,刘健公司已支付的156万元的工程款足以偿付福航盛迪公司的装修工程,福航盛迪公司无权取得剩余工程款4万元,且应向刘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福航盛迪公司辩称,认可一审判决,不同意刘健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福航盛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责令刘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60800.8元并依法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
刘健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福航盛迪公司赔偿刘健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健公司北理工校区装饰装修工程由福航盛迪公司施工。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福航盛迪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结算单,该结算单为吴某向福航盛迪公司张某通过微信发送的,2019年8月22日,吴老师(昵称吴某):发送名为钢琴学校结算的表格一份,张总这是我们学校财务根据你前面给的清单核对出来的几个金额有问题。表格内容为:钢琴学校结算,2019年6月9日,一、北理工项目,(一)双方确定合同价款1600000元(与之前金额一致),(二)增项及标准提高,262137.95元(备注:与第一个版本金额对不上,上次金额247337元),(三)方案调整,26776.35(与之前金额一致),三、合同外项目,59263元(与之前金额一致),1.前台,30000元,2.前台修改10000元,3.孟工差旅费17263元,4.石膏线,11000元,5.脚踏样品费,1000元。四、北理工公寓,91886.5元(备注:与上次金额不同,上次金额88561元)。刘健公司认可吴某在该时间为其公司该项目负责人,现已离职。福航盛迪公司称对于聊天记录中吴某表示有异议的其都认可,按吴某确认的计算,不再另行主张,其中北理工、北理工公寓、前台部分是关于本案工程的,合同价款为160万元,增项为247337元,方案调整工程款为26776.35元,北理工公寓价款为88561元,合同外项目中前台装修款包括北理工与望京项目为4万元,主张北理工项目为2万元。刘健公司对于该结算单不予认可,认可合同总价为160万元,对于后面所写的增项部分其不认可。
福航盛迪公司主张总工程款为2000800.8元,尚未支付工程款为860800.8元,刘健公司已经支付114万元。刘健公司主张其已经支付178万元,其中一笔64万元中的22万元不在这个项目里,所以关于涉案工程共支付156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电子回单,显示2018年9月25日,李某向张某转账64万元,刘健公司主张此笔款项为文博学院装修款,其中42万元转为本案装修款,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3月3日,李某分5笔共向张某转账70.5万元,2019年3月20日,刘健公司向张某转账33.5万元,2019年5月9日,李某向张某转账10万元。关于双方主张已付款差额42万元,福航盛迪公司称这笔钱其收到了,但不是关于涉案工程的钱,是文博项目的,也不是刘健公司给的。刘健公司称是因为其与北京魔指文化签过一份装修合同,约定160万元,李某给了福航盛迪公司64万元,后来这个项目不做了,但收不回来,其与福航盛迪公司协商这64万元中42万元作为其与福航盛迪公司之间涉案工程款。这笔钱是个人付的,付款人李某是我们公司的财务。后续多次付款都是李某代表我们公司给福航盛迪公司打的。而且微信聊天记录里双方也确认了这42万元是作为本项目的款,根据其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4月1日,刘健公司:海淀学院:文博学校转到海淀:42万元,1月15日:20万元,2月13日:20万元,2月28日:20万元,3月3日:10万元,3月19日:30万元,3月19日:海淀宿舍3.5万元,海淀学校共计142万。张某:对的,我汇总少汇了一笔。
刘健公司主张福航盛迪公司存在工期延误,双方约定交付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且福航盛迪公司提交的第一份证据显示其应当于2019年1月31日交付,但福航盛迪公司实际于2019年5月9日交付,从而导致其直至2019年5月19日才开业,延迟开业使得其在场地租金、人员工资等方面遭受了损失。该份证据内容福航盛迪公司与国防科技园物业管理部签订的《施工噪音异味排除协议书》,批准施工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31日。福航盛迪公司称因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没有就施工质量和工期作出约定,且是因为刘健公司消防问题以及变更图纸从而导致工期较长。且刘健公司主张的那份证据是物业要求办理的施工手续。福航盛迪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2019年4月26日,孟某通过微信向***发送文件,名称为4.26北理工办公室变更天花。***:对了,孟哥,这个改的很好的。北理工装修群:***,北京刘健艺术钢琴学校:北理工安全逃生应急灯,我们要做嵌入式的,消防你们与装修公司自己衔接一下,尽快整改到位,给我们甲方一个时间。2019年4月21日,海淀校区消防***:前几天怎么不说。安装完成后又要求整改呢!现在看看能不能修改吧!***:必须要修改,如果要装修公司配合,我们来衔接。对上述聊天记录,刘健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另刘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物业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协议》以及《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用以证明延迟开业造成校区租金损失72004.03元,物业费损失8944.6元,人员工资损失25232.18元,员工宿舍租金损失7900.67元,营业收入方面损失114496.8137元。
刘健公司主张福航盛迪公司的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空调无法制冷、制热,并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截取部分内容如下:2019年8月1日,张某:小川老师您好,您给财务说了吗?几个班组还在追着我呢?谢谢!刘健公司员工:海淀校区未完成项目:1.所有的小琴房空调不制冷,2.电钢教师、集体课教师磨砂玻璃换青玻;3.大、小VIP之间的壁灯不亮,须要维修;4.海淀老师宿舍暖气罩还没制作。。张总,空调的情况,怎么解决?现在学校领导在追查这件事情,你们到底准备怎么解决呢。2019年8月8日,张某:正在北理工检查呢。福航盛迪公司称刘健公司为了尽快开业,擅自提前使用工程所以无权主张质量问题,且空调不存在无法制冷等情况。福航盛迪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刘健艺术钢琴学校微信公众号截图,显示2019年5月9日海淀校区开业。
另刘健公司向法院提交诉讼保全保险费发票2000元,主张其为本次案件支出保险费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福航盛迪公司为刘健公司北理工校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工程已经完工,刘健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工程款项。吴某与福航盛迪公司对接时其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员,其向福航盛迪公司发送的结算单对刘健公司具有约束力。且福航盛迪公司对于吴某提出的异议均表示采纳,对差额不再主张。根据福航盛迪公司陈述以及该结算单,可以认定该工程款项包括合同价款160万元,增项247337元,方案调整工程款26776.35元,北理工公寓价款88561元,合同外项目中北理工项目前台装修款为2万元,共计1982674.35元。关于已付款项,争议点在于42万元是否为本工程的款项。根据张某与刘健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福航盛迪公司认可将这42万元作为本案的工程已付款,故已付款共计为156万元。刘健公司应向福航盛迪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22674.35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请求,因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无证据证明应付款期限,故对于该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刘健公司要求福航盛迪公司支付工程逾期以及工程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无证据证明工程存在逾期且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工程尚未竣工而刘健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已经开业使用该校区,故对于其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1.北京刘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福航盛迪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22674.35元;2.驳回北京福航盛迪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北京刘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二审中,刘健公司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其公司发包的北理工小区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最终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就本案所涉北理工校区工程,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对工程名称、合同价款等装饰装修基本内容均约定一致,故双方之间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刘健公司、福航盛迪公司均认可合同价款160万元,双方对合同外增项部分存在争议。根据刘健公司时任项目负责人与福航盛迪公司相关人员微信记录可知,福航盛迪公司两次向刘健公司发送结算单,后刘健公司向福航盛迪公司发送结算单反馈情况,其中对两次结算单不一致部分进行了标注,诉讼中福航盛迪公司表示对于刘健公司标注的不一致部分,结算单中有异议的部分同意按照刘健公司确认的金额计算,故一审法院认定结算单对刘健公司具有约束力,并据此核算工程款项,具有事实依据。刘健公司主张北理工校区增项部分、方案调整部分、北理工公寓部分以及前台部分,双方未就价格达成一致,福航盛迪公司未实际施工,刘健公司无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382674.35元,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刘健公司已经实际使用案涉工程,现起诉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要求赔偿,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刘健公司二审中申请对工程的最终造价进行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刘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6.74元,由北京刘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