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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30民初1128号 原告:***,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济宁星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寅寺镇化工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30MA3C4KWC1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星亚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