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游大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龙游大汇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周口市金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25民初3904号 原告:浙江龙游大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竹海南路20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05132739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周口市金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9217360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闸路南段门面房121-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7968432N) 诉讼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游大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金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龙游大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以与被告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口市金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龙游大汇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龙游大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浙江龙游大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