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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23475号 原告:梁某,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杨某,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告:眉山市东坡区某甲,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主任。 被告:眉山市东坡区某乙,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局长。 第三人:钟某甲,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第三人:钟某乙,女,199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 第三人:叶某,女,193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梁某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杨某、眉山市东坡区某甲、眉山市东坡区某乙及第三人钟某甲、钟某乙、叶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6年4月1日,梁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眉山市东坡区某甲、眉山市东坡区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梁某申请撤回对眉山市东坡区某甲、眉山市东坡区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某撤回对眉山市东坡区某甲、眉山市东坡区某乙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