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四川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83民初1138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九龙镇棚花村11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8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科中路3号1幢2单元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6902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康宁街15号7栋1单元1楼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72********。 第三人:***,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盘关镇盘江路6小区49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