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13324号
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因已于被告达成和解,故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3元,由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