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辉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荣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辉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财保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荣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嘉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05月03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四川辉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881441。
法定代表人:曹继东。
重庆荣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辉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荣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0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辉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1)渝0117执保18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辉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200万元。2021年4月3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该保全所涉诉讼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前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荣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长禄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杨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