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22民初430号
原告:沙洋天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MA48YW9YX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18号联邦财富中心1栋2单元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90341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沙洋天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沙洋天佑公司)诉被告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四川锦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同年5月12日,沙洋天佑公司因被告已履行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沙洋天佑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锦信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沙洋天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