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781民初2639号
原告:江油市太平汇丽涂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红庙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81MA69G5A6XW。
经营者:***,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栋2单元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9034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1日,住四川省油市。
被告:***(曾用名***),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太平汇丽涂料经营部与被告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江油市太平汇丽涂料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