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823民初2591号之一
原告:汉源县鸿熙工程机械租赁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
经营者:***,男,生于1993年1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男,生于1991年4月10日,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
被告: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铭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铭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汉源县鸿熙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汉源县鸿熙工程机械租赁部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源县鸿熙工程机械租赁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源县鸿熙工程机械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0.00元,减半收取1035.00元,由原告汉源县鸿熙工程机械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