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龙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3民初5752号 原告: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7号8层办公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8月17日出生,回族,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乌鲁木齐新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新龙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