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0104执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卫星路477号8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海科现代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医路463号惠源大厦801室。
法定代表人:敬耀,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海科现代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0104民特1293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37600元,已执行到位110469元,未执行到位527131.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4执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国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