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6258号
原告: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9号**工业园综合楼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1幢5层5F-3-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人人民币11,90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53.50元,由原告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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