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明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6258号 原告: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9号**工业园综合楼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1幢5层5F-3-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人人民币11,90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53.50元,由原告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