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执1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9号**工业园综合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24447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295号3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57428514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13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00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案件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及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房产登记信息、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共计5279.98元,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已执行到位款项已发放给申请人。
3、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3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国量)
审 判 员 (张 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代书记员( **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