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27民初3412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良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安市新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潜川镇乐平村(洋洲滩)。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临安市新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河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李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