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祥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苏前诉与被告福建省祥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8189号 原告***,女,199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祥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与被告福建省祥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