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8189号
原告***,女,199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祥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与被告福建省祥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