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3民初1122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
负责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63元,减半收取9031.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