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21民初100号
原告:王某某,男,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马某某,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方某某,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某,北京某某(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马某某、方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方某某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马某某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另行处理本案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马某某、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马某某、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