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3民初2406号
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21元,减半收取计10060.5元,由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