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6804号
原告:金牛区红圣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金府五金机电交易市场15幢3号。
经营者:周红圣,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告:四川梦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3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军,总经理。
原告金牛区红圣五金经营部诉被告四川梦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金牛区红圣五金经营部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牛区红圣五金经营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