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鸥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51执恢82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政府底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5251577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鸥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鸥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渝0151民初16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鸥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鸥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鸥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重庆鸥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限额冻结其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暂不划拨。此外被执行人重庆鸥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3、申请执行人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重庆鸥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注册登记地址经营且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鸥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及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限制被执行人重庆鸥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鸥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将被执行人重庆鸥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鸥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决定书;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鸥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下落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综上所诉,本案申请标的为工程款699536.17元、垫付的诉讼费13835.65元、保全费5000元及相应利息,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鸥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鸥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51执恢8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