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22民初1957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真龙镇人民政府底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525157786。
法定代表人:何光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江县农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符阳街道荔城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32335046XW。
法定代表人:陈**峰,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栩公司)与被申请人合江县农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佳栩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47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庞维芳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合江县××街道××社区××道××号××号的房屋(房权证号为【2022】合江县不动产权第0××6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佳栩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合江县农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庞维芳所有的位于合江县××街道××社区××道××号××号的房屋(房权证号为【2022】合江县不动产权第0××6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佳
书 记 员 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