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22民初1957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真龙镇人民政府底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525157786。
法定代表人:何光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静,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江县农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符阳街道荔城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32335046XW。
法定代表人:陈**峰,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栩公司)与被申请人合江县农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川0522民初195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农投公司名下价值5386323.86元的财产,申请人佳栩公司以其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的(保单号:2048425100002200××××)诉讼财产保险金(保险赔偿事项发生时)作为担保。申请人佳栩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农投公司名下价值5386323.86元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佳栩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江县农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86,323.86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佳
书 记 员 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