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22民初1957号之三
复议申请人:合江县农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符阳街道荔城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32335046XW。
法定代表人:陈**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真龙镇人民政府底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525157786。
法定代表人:何光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栩公司)与复议申请人合江县农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川0522民初1957号之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农投公司不服,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案提出复议申请。
农投公司复议称,请求撤销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522民初1957号之二民事裁定,对冻结复议申请人名下账户470万元的资金解除保全措施。事实和理由:第一、佳栩公司未向合江县人民法院提交农投公司可能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损毁财产等情形的证据,而法院只根据其申请便作出保全裁定,属于缺乏事实根据。第二、农投公司是注册资金上亿的国有企业,是具有较强实力的公司,而法院及佳栩公司对其财产履行能力是明知的,佳栩公司申请保全的目的是为了损害农投公司的征信,迫使其对争议事实的屈服,属于适用法条错误。第三、裁定结果不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由此可见,财产保全是为了今后判决得以执行或者避免造成财产损失而采取的诉讼程序上的紧急措施,可由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可以在诉前、诉中以及判后执行前阶段提出申请,无需等待生效判决作出后提出,且司法实务中需要考虑申请保全的及时性、标的多样性、对象的复杂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律规定在程序上只作形式审查,亦保留了由申请人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法律底线。至于保全申请是否应当审查被保全对象有无经济实力,保全措施是否损害保全对象的征信或迫使其对争议事实的屈服等内容,均不在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的范围。因此,复议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江县农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陈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佳
书 记 员 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