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9522号之一
原告: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真龙镇人民政府底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525157786。
法定代表人:何光才。
被告: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147693。
法定代表人:石升伟。
原告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9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9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9月21日向原告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 判 员  钟 婧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杨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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