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235民初35号
原告: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被告: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
原告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聂拉木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自由支配。原告聂拉木县人民政府以被告已全部退还超付的工程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8元,因原告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结案而减半收取计1469元,由原告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员 徐 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西热坚参
书 记 员 普 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