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726民初1238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四川羌江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驿。
原告***与被告四川羌江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富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雍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