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4民初5650号
原告: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大桥(南湖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精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丽,女,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精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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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