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沃晟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江西沃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3民初4322号之二
原告: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工业园(大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91831104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沃晟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瑞阳新区西区84栋1单元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7PNDK4Q。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沃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7879656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沃晟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江西沃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赣0983民初432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江西沃晟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江西沃晟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沃晟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江西沃晟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沃晟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江西沃晟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8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