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5民初94号
原告:江西凯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冯翊小区4栋一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鑫顺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987号1号楼6层-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凯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鑫顺祥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凯飞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江西鑫顺祥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凯飞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西鑫顺祥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一套住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