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5民初94号之一
原告:江西凯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鑫顺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凯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鑫顺祥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案外人***所有的住宅进行担保,原告江西凯飞建设有限公司以本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住宅的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判决已支持原告江西凯飞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兰大道南天阳光8号楼3单元306室(第三层)住宅(洪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第100015839号)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