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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4民终2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公民身份号码:36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60************。
原审第三人:江西凯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1。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凯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飞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404民初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判决**、**赔偿***、***劳务费99000元及水电房租损失37191元。事实与理由:**与广东佛山市利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签订合同,广东佛山市利德实业有限公司是伪造的,**骗***、***为施工提前准备。期间**及**亦来视察宿舍及工人,中间约定多次开工时间,如不按时开工,工人每天误工费为200元,结果2018年6月29日**要求先遣散工人,2018年7月15日开工,工人要求付劳务费,否则去供电局反映,当晚**在电话与工人协商好赔偿劳务费,在微信里面指挥***、***与工人签订解散合同并求***、***先垫付劳务费用,开工时返还,后来**称担心工人闹事破坏工程,要更改跟供电局签订合同的公司,后来**又伪造南方电网广东电网佛山供电局与湖南湘乡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合同,称工程可以继续做,结果迟迟未开工。从伪造第一份合同开始,**已经知道合同是假的,仍然骗***、***为施工准备,伪造第二份合同后,***、***也去供电局求证过佛山供电局这个公章是假的,在录音中**也知道***、***所有损失,***、***与**在微信聊天直接指挥签订其中一个包工头遣散劳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二审判决**、**赔偿***、***劳务费99000元及水电房租损失37191元。
针对***、***的上诉,**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针对***、***的上诉,**答辩称:1.2018年6月10日***、***带工人去顺德,并未经**同意,在此之前***、***没有与**、**联系,而且双方也不认识。**只是答应一旦工程开工就把工程发包给他们做,但是开工时间未确定,期间发生的费用,**、**并不承担。后来***、***与工人发生矛盾,**、**基于同情去帮忙进行调解,希望能够降低***、***的损失。至于***、***所说的指挥他们赔偿一事并不存在,也没有任何理由及证据。2.***、***在其提交的《劳务协议》上可以看出是2018年8月12日所签,协议签订时间在***、***已经赔偿工人之后接近二个月,之所以签此协议是想接到工程后分包给他们做,但是协议上没有注明工程开工的具体时间,更没有说没开工就要赔偿他们损失。3.**在南方电网所签订的合同全部都是**私自伪造的,**也是受骗者。**和**来到顺德之后,所有费用都是**一人承担,支出了10万多元。**也一直在电话和微信中与**交涉要求其赔偿损失。4.***、***所提交的证据大多数都是**转给他们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他们挽回损失,让**受到法律的惩罚。**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的上诉,凯飞公司答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是***、***与**、**签订的《佛山市顺德区低压集抄表工程劳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凯飞公司不清楚《劳务协议》的存在,凯飞公司也非《劳务协议》的合同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凯飞公司无需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一审也已认定凯飞公司未授权**、**与***、***签订合同,凯飞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上诉状中并未要求凯飞公司一并承担责任。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劳务协议;二、**、**赔偿***、***已垫付劳务费99000元、租房及水电损失37191元,共计136191元;三、由**、**负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8月12日,***、***作为乙方,**、**作为甲方签订《佛山市顺德区-低压集抄装表工程劳务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佛山市顺德区低压集抄设备安装、装拆电表施工。乙方包工不包料。庭审中,***、***、**、**均确认双方签订的案涉劳务协议涉及的工程已不能履行。
***、***称2018年6月10日,**、**要求尽快开工,***、***当日带领工人到顺德并安置好,***、***共雇请60余名工人,梁海强与黄东平均为***、***聘请工人中的包工头。但后因**、**一直拖延不开工,致使***、***先后垫付工人劳务费99000元(其中分别向黄东平、梁海强支付80000元、19000元)并造成租房及水电损失37191元。由于双方一直在协商,所以**、**于8月12日方与***、***签订该合同。
根据***、***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分别于2018年6月16日、6月17日、6月30日、2019年1月31日、5月27日、6月24日、9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向黄东平支付5000元、5000元、43000元、10000元、1500元、5000元、35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向微信号为“人生”转账10000元。***、***分别于2018年6月20日、6月23日、6月29日、8月3日、8月19日、11月24日、12月30日以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方式向“梁师傅”或梁海强支付3000元、2000元、7000元、2000元、1000元、2000元、2000元。***、***称“梁师傅”即梁海强。***、***提供两份租赁合同及收据显示,2018年6月11日,***、***与甘家健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押金3060元、6月租金3000元。***、***于2018年6月10日签订《租赁协议》,并分别于2018年6月10日、6月30日、7月10日、8月10日向李汉娟支付押金6960元、租金、垃圾费6960元、6月水电3882元、租金及垃圾费6720元、租金及垃圾费6849元。
又查明,由于**、**未能承接相关工程,***、***、**、**之间劳务协议仍不能履行,***致电**协商赔偿损失事宜。***、***对协商的过程提供了录音。***、***提供录音显示,***称“我交房租也交了几个月,也交了几万块好不好”,**电话说“我知道你损失,我也损失,我在这里跟你说我前前后后投了二十几万,我损失更大……我们写一个书面的东西,我给四万给你可不可以”,**称“是这样的,我希望这样说我先给四万块钱你,后面的我希望你做事把损失补过来就行,好不好”,***称“关键你这个工程拿不下了啊”,**称“你听我讲完,我肯定,拿不下了是我的事情,你说对不,我投入那么多……我会找他们的,不用说其他事情,反正就是说,我现在就是给你解决问题……”**在庭审中对该电话录音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称愿意赔偿***、***一定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案涉劳务协议解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第三人并未授权**、**签订案涉劳务协议,故合同的主体应为***、***及**、**。庭审中,**、**均确认案涉劳务协议所涉及工程现已不能继续履行,该劳务协议事实履行不能,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故***、***主张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赔偿***、***经济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及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称为履行双方签订案涉劳务协议,其聘请工人及租赁房屋予以安置,后因**、**不开工,产生工人工资、房租等损失,且***、***提供电话录音显示,**与***、***就赔偿损失的金额进行协商,***称“我交房租也交了几个月,也交了几万块好不好”,**在电话中称“我知道你损失我也损失,我在这里跟你说我前前后后投了二十几万,我损失更大,我这样跟你讲我礼拜四过来坐下来谈,我在我们写一个书面的东西,我给四万给你可不可以”***、*****称“是这样的,我希望这样说我先给四万块钱你,后面的我希望你做事把损失补过来就行,好不好”,***称“关键你这个工程拿不下了啊”,**称“你听我讲完,我肯定,拿不下了是我的事情,你说对不,我投入那么多……我会找他们的,不用说其他事情,反正就是说,我现在就是给你解决问题……”。**对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结合双方的陈述、案涉劳务协议及电话录音,***、***为承接**、**工程劳务,确实有为履行案涉劳务协议做了准备工作,**对此亦知悉,并曾与***协商损失的赔偿。现因**、**致使案涉合同不能履行,案涉合同已解除,**、**作为合同的主体应赔偿***、***为履行案涉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的问题。***、***主张因**、**一直拖延工期致使***、***先后垫付工人劳务费99000元及租房水电损失37191元,共计136191元并提供转账记录、租赁合同收据予以证明。**、**予以否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全部款项均是因为履行劳务协议而所发生的费用,因此,对***、***主张的损失金额,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从**在电话中称“我知道你损失我也损失,我在这里跟你说我前前后后投了二十几万,我损失更大,我这样跟你讲我礼拜四过来坐下来谈,我在我们写一个书面的东西,我给四万给你可不可以”中可知,***、***因履行合同致损,且**亦知悉***、***有损失,其认可***、***的损失为40000元,结合双方的陈述及电话录音,一审法院认定,***、***为履行案涉劳务协议所产生的租赁房屋、聘请工人等损失为40000元,**、**应予赔偿。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与**、**于2018年8月12日签订的《佛山市顺德区-低压集抄装表工程劳务协议》;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赔偿损失400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14元,由***、***负担2003元,由**、**负担411元。
二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录音光盘、录音文字版,证明**、**一直虚构佛山供电局电力改造工程骗***、***,许诺负全责,不再像以前那样变更开工时间,**、**清楚***、***损失十几万与**、**工程相关;2018年6月份**、**与***、***产生劳务关系;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6月份**、**与***、***产生劳务关系,**、**要求***、***遣散工人,清楚知晓及参与***、***赔偿赔偿劳务费后,拿出伪造新的假合同继续伪造工程,找理由继续拖延工程开工;3.付款证明,证明已付工人劳务费99000元。**、**、凯飞公司没有发表质证意见。上述证据与本案存在一定关联性,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一并综合认定。
本院查明,一、一审时,***、***提交了双方协商过程的电话录音,该录音显示,***问“那你意思现在是怎么解决嘛?你这边”,**说“我年前可以解决你四万块钱左右”,***问:“那后面那些呢”**说:“你愿意跟我做就跟我做,你不愿意跟我做,我们再说,好不好,行不行”***说:“可以啊,你这有的谈”**说:“我一次性拿十万块钱给你说真的我现在年前我拿不出来”……***问:“那你给四万块钱,我自己亏十万卖块啊”**说:“嗯?”***说:“你就出四万块,就觉得了事是吧?是这个意思是吧”**说:“不是说了事,后面的事情你还可以做,好不好”***说:“我现在就是说,意思是把我的损失全拿回来就算了,我做不做无所谓”**说:“全拿回来,你叫我现在一下子拿不出来给你,你也的给我点时间”。
二、一审庭审时,***称:“我们当时带来接近60名工人过去,梁师傅和黄东平是包工头。”一审法庭问:“涉案工地如果正常开工需要工人多少?”**说:“如果开工需要七、八十个工人”。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致使案涉合同不能履行,案涉合同予以解除,**、**作为合同的主体应赔偿***、***为履行案涉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对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视为服判,本院径行维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赔偿损失金额的问题,对此,本院评析如下:(一)从双方协商的电话录音可以看出,***向**主张损失10多万元,**并未提出异议,而是以“年前可以解决你四万块钱左右”“后面的事情你还可以做”“我现在一下子拿不出来给你”回应。可见,双方对损失有10多万元并无争议;(二)***、***主张先后垫付工人劳务费99000元(分别为向黄东平支付80000元、向梁海强支付19000元),***、***提交了与包工头徐运来、黄东平的协议、转账记录、黄东平、梁海强的收款证明予以佐证,可信度较高,且结合60名工人大概1个月的误工损失,上述费用并未明显不合理。***、***主张支付了工人劳务费99000元,可能性较高,本院予以采纳;(三)对于租金及水电损失,工人需租房安置,符合常理,***、***提交了租赁合同和收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纳。但2018年6月30日***、***已与工人达成协议并补偿劳务费,***、***无需继续租赁房屋给工人居住,本院支持6月份的损失,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支付甘家健6月份租金3000元,支付李汉娟6月水电3882元、租金及垃圾费6720元,共计13602元。据此,**、**致使案涉合同不能履行,案涉合同予以解除,**、**作为合同的主体应赔偿***、***为履行案涉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共计112602元(99000元+13602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本院予以纠正。***、***的上诉理由,部分有理,对有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4民初4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4民初4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4民初4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赔偿损失112602元;
四、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14元,由***、***负担414元,由**、**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05元,由***、***负担405元,由**、**负担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谭炜杰
审判员  贺 心
审判员  黄汉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