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民初4306号
原告:哈尔滨华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128-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华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华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华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华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元,已减半收取,由哈尔滨华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