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特瑞(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哈尔滨华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民初4306号 原告:哈尔滨华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128-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华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华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华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华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元,已减半收取,由哈尔滨华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