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0126民初1739-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巴彦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巴彦裕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巴彦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巴彦裕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白彦超
审判员 耿海波
审判员 王 聪
书记员 刘松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