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高某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中某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吉0184民初2478号 原告:吉林省高某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策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策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高某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君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高某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某级公路公司)与吉林省高某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某公路公司)、中某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高某级公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高某公路公司公司委托书代理人***、***,被告中某三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某级公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土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并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永久性占用公路用地补偿费5,245,619.40元(暂计);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高某公路上跨公路施工临时占用费275,270.40元(暂计);4.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公路匝道口永久占用公路用地补偿费3,474,084.60元(暂计);5.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卡伦村便道施工临时占用公路用地(Y067公双线K10+800)补偿费194,011.20元(暂计);6.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卡伦水库便道施工临时占用公路用地(Y067公双线K12+300)补偿费1,923,199.20元(暂计);7.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林西村便道施工临时占用公路用地(Y067公双线K13+100)补偿费139,384.80元整(暂计);8.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高某公路利用公双线Y067(K10+000—K15+200)作为施工便道运料占用公路用地补偿费260,000.00元(暂计);9.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3年7月4日,四平市人民政府向吉林省政府报送《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民营企业采取BOT方式建设经营公永线公主岭至后庞某屯公路的请示》(四政文〔2003)80号),2003年10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向四平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采取BOT方式建设和经营公永线公主岭至后庞某屯二级公路的批复》(吉政函:〔2003)88号)。2003年6月18日,原告与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签订《合同书》,2003年6月28日,签订《公永线公主岭至后庞某屯改建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协议》,2006年9月7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吉林省交通厅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1113号文《关于核定县道公永线黑某子收费站收费期限的批复》。2017年8月21日,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原告依法享有公路建设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前述协议等法律文件签订办理完毕之后,原告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公永线公主岭至后庞某屯段二级公路工程,采取车辆通行收费的方式收回投资;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将该路段所占土地划拨给原告占有和使用。 原告利用贷款,根据政府批文、合同约定,将上述公路建设完成,依据核定的标准设立收费站进行收费。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原告对此路段公路所占用土地享有法定的使用权,是该地块使用权人,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公路进行维护维修,直至经营管理该路段至今。 2024年,被告施工建设的长春都某圈西环高某公路YNTJ02工区项目,直接占用并破坏了原告享有权利的土地和公路的路肩、边沟、控制区,公路路肩、植树台及边沟完全被破坏,公路路基基础层暴露,给公路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4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明确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7条明确规定: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原告认为,被告施工建设的长春都某圈西环高某公路YWNTJ02工区项目,直接占用并破坏了原告享有权利的土地和公路的路肩、边沟、控制区,公路路肩、植树台及边沟完全被破坏,公路路基基础层暴露,被告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施工作业行为并未征得原告同意,原告多次沟通被告要求赔(补)偿、占用费等问题,均被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经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测算各项补偿费用合计11511569.60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依法裁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高某公路公司辩称,一、案件事实:1、2003年6月18日,公主岭市交通局与高某级公路公司签订《关于带资修建公永线公主岭至后庞某屯段二级公路工程的合同书》,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的投资方式建设公主岭至后庞某屯段的工程项目。即: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在收费期限内,乙方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及经营权;收费期满后,乙方将该项目的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2003年6月28日,公主岭市交通局与高某级公路公司签订《公永线公主岭至后庞某屯改建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30年1月1日止。 2、2022年8月4日,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长春都某圈环线高某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3、2022年10月,陕西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出具案涉高某公路的《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出具设计文件前,设计院对在郭家窑上跨县道X067设立黑某子立交、K52+400设黑某子服务型立交与县道X067相接征求了地方政府意见,2022年2月23日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作出《长春都某圈环线高某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公主岭市境内路线、交叉方案征询意见函》的复函、2022年6月黑某子镇人民政府作出《长春都某圈环线高某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交叉工程征求意见》的回函,回函内容均表示同意。 4、2022年12月5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长春都某圈环线高某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批复中明确在郭家窑上跨县道X067设立黑某子立交、K52+400设黑某子服务型立交与县道X067相交。2024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向吉林省人民政府出具《自然资源部关于长春都某圈环线高某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5、2023年9月,吉高建投公司与中铁一局公司、中某第三局公司等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 6、2023年11月14日,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长春“都某圈”环线高某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项目(公主岭段)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中明确了补偿主体是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实施主体是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以及确定了补偿标准。实际上,相应永久性地上物补偿均是地方政府承担。 7、2024年11月,对郭家窑上跨县道X067设立黑某子立交专线施工方案进行了专家论证,参会单位有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公主岭市交通执法大队、公主岭公路管理段、黑某子镇政府、县道X067运营单位黑某子收费站、施工单位中某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会议由5位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会议的结论性意见是通过。 二、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及中纪委官网发布的完全相同事实案例。 (一)公路路产属于国家所有 1、《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10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吉林省内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设施无需缴纳公路占用费《吉林省公路条例》(2022修改)第四十七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的,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缴纳公路占用费。 (三)BOT经营权人无权收取公路占用费 1、《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财非税〔2009〕866号)第二条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各级路政管理机构为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的执收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收取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第三条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路政管理机构在征收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国省干线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收入缴入省级国库、农村公路(县、乡、村)路产赔(补)偿、占用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2、完全相同的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原处长***滥用职权案【在国企龙翔集团申请跨越省道一级公路长吉北线修建桥梁的行政许可中,***在“准许许可决定书”内容中加注龙翔公司应给土地使用人某私企(BOT经营权人)缴纳公路占用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来源中纪委网站。即中纪委、检察院、法院均已经认定公路路产属于国有资产,私营企业投资建设公路属于BOT项目(即建设、经营、到期移交)改变不了公路国有属性的结论。根据经营性公路的相关规定,经营公路的企业只有一定期限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区经营权,无权收取公路占用费,用益物权也是有限的用益物权,因此公路的所有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当然属于国家,企业对于BOT项目的公路只有一定期限的收费权,企业不能主张公路占用费。 (四)吉林省修建高某公路,永久性占地补偿由地方政府负担 1、《吉林省公路条例》(2022修改)第十七条公路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2、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某公路建设的意见》第三条高某公路作为国家高某公路网规划项目及我省“十三五”期间规划建设的高某公路项目,由省交通厅作为推进主体,沿线市(州)、县(市)政府承担征地拆迁费用,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全部工作,其中市(州)、县(市)政府要作为建设征拆工作的责任主体,落实相关部门责任,根据项目建设时间要求,依法合规完成征拆工作并筹集落实征地拆迁费用。 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十三五”省地共建高某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分工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作为征拆迁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筹措拆迁资金,后附的费用明细表中明确了土地补偿费由地方政府负担。 三、意见 (一)吉林省内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设施无需缴纳公路占用费 根据《吉林省公路条例》(2022修改)第四十七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的,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缴纳公路占用费。”的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设施的,无需缴纳公路占用费。本案中,横跨案涉二级公路,设置公路匝道口都属于公路设施,不需要缴纳公路占用费。 (二)高某级公路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公路路产属于国家资产,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某级公路公司仅是案涉二级公路的经营者,不是所有权人,也非路政管理机构,无权主张永久性占地和临时性占地补偿,若判令补偿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一,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内容,公路路产属于国家所有,高某级公路公司不是案涉二级公路的所有者。高某级公路公司在建设后,享有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收费权),到期后需将案涉二级公路移交给公主岭市交通局。 第二,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有各级路政管理机构才有权收取,高某级公路公司并非路政管理机构,无权主张占地补偿。根据吉财非税〔2009〕866号第二条“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各级路政管理机构为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的执收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收取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第三条“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各级路政管理机构才是有权收取普通公路产赔(补)偿、占用费的主体,高某级公路公司是企业,仅享有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无权主张占用费补偿。 第三,与本案完全相同的***滥用职权案—来源中纪委网站,已经认定公路路产属于国有资产,私营企业投资建设公路属于BOT项目(即建设、经营、到期移交)改变不了公路国有属性的结论。根据经营性公路的相关规定,经营公路的企业只有一定期限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区经营权,无权收取公路占用费,用益物权也是有限的用益物权,因此公路的所有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当然属于国家,企业对于BOT项目的公路只有一定期限的收费权,企业不能主张公路占用费。 (三)吉高建投公司依据审批建设案涉高某公路,不存在侵权行为 案涉高某公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并取得了省交通运输厅发放的准予施工许可决定书后才进行建设。其中2022年12月5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长春都某圈环线高某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中明确在郭家窑上跨县道X067设立黑某子立交、K52+400设黑某子服务型立交与县道X067相交。即吉高建投公司建设案涉高某公路,系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的职责及义务,不存在侵权事宜。 (四)高某级公路公司没有损失 前文已述,吉林省内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设施无需缴纳公路占用费,高某级公路公司也无权主张占用费补偿,高某级公路公司享有的仅是一定期限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区经营权,修建案涉高某公路,并未影响高某级公路公司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区经营权,修建案涉高某公路未造成其任何损失。 高某级公路公司提供的《专家意见书》援引案例(2018)湘民终870号、(2019)最高法民申5717号文书中明确“对于公路用地而言,其效用主要在于保障正常通行,因而临时占用公路的损害赔偿应当主要考虑对公路通行造成的实质妨碍”,其举证的案例判令赔偿是因为影响了通行,而本案中并未影响任何车辆通行,未对高某级公路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不存在临时用地补偿事宜。 (五)高某级公路公司举证的损失明细表中4、5、6项,不涉及永久性和临时性补偿事宜,与吉高建投公司无关临时占地指的是为修建高某公路临时占用的土地,具体为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临时出入通道,高某级公路公司举证的损失明细表中4、5不属于临时占地范围。且现根本不清楚高某级公路公司举证的明细表中4、5是否是修建高某公路的施工单位使用,即使为施工队伍使用也与吉高建投公司无关,吉高建投公司仅是案涉高某公路的建设单位,已将工程承包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如何进行施工,如所购材料来源、材料放置何处,如何将材料运到施工场所等均与吉高建投公司无关。若施工队伍确实使用了明细表中的4、5场地,且高某级公路公司有权利索要,其也应当向使用场地的施工队主张。高某级公路公司举证的损失明细表中6系指车辆途经案涉二级路未支付费用,一是车辆并未途经收费站,二是若高某级公路公司认为途经的车辆应当支付通行费,其应当向通行的车辆管理者主张损失。 (六)如涉及永久性补偿,应由地方政府负责,与吉高建投公司无关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吉林省人大《吉林省公路条例》第十七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某公路建设的意见》、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十三五”省地共建高某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分工的通知》均明确地方政府作为拆迁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筹措拆迁资金,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并及时完成相应补偿。《长春“都某圈”环线高某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项目(公主岭段)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也是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进一步可以确定永久性占地补偿由地方政府承担。综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吉林省内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设施无需缴纳公路占用费;高某级公路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公路路产属于国家资产,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某级公路公司仅是案涉二级公路的经营者,不是所有权人,也非路政管理机构,无权主张永久性占地和临时性占地补偿,若判令补偿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涉及永久性补偿,应由地方政府负责,与吉高建投公司无关;实际上,高某级公路公司无任何损失;应驳回高某级公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中某三局辩称,首先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与其在第二项、第四项诉讼请求中索要永久性赔偿的诉讼请求相矛盾。其次,针对被告临时施工并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的通行费损失。那么其主张临时施工占用费因主体不适格以及没有造成任何通行损失而没有事实依据。再次其在诉讼请求当中的所有的补偿费位置并没有描述清楚,被告无从得知其主张补偿费的位置是否与中某三局相关。需要其具体明确的指出索要补偿费的位置时,中某三局才能进一步的核实并确认是否存在施工临时占用的行为。另外其主张的占用面积仅为单方表述,如果想要获得赔补偿那么面积需要经鉴定而不能仅依据其单方主张来判断实际占用的面积。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18日,公主岭市交通局(甲方)与高某级公路公司(乙方)签订《关于带资修建公永线公主岭至后庞某屯段二级公路工程的合同书》,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的投资方式建设公主岭至后庞某屯段的工程项目。约定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在收费期限内,乙方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及经营权;收费期满后,乙方将该项目的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收费年限为25年,工程竣工后按原测定交通量及计算增长率3%加适当利润确定年限。 2003年6月28日,公主岭市交通局与高某级公路公司签订《公永线公主岭至后庞某屯改建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30年1月1日止。 2003年7月4日,四平市人民政府向吉林省政府报送四政文(2003)80号《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民营企业采取BOT方式建设经营公永线公主岭至后庞某屯公路的请示》,拟将公永线公主岭至后庞某屯公路升级改建,资金来源通过BOT方式解决。 2003年9月5日,吉林省交通厅作出同意上述请示的意见。 2003年10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向四平市人民政府作出吉政函(2003)8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采取BOT方式建设和经营公永线公主岭至后庞某屯二级公路的批复》,同意采取BOT方式建设和经营公永线公主岭至后庞某屯二级公路。上述工程施工完成后经四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检测等级评为优良。 2004年4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黑某子收费站,收费主体为原告高某级公路公司。 2005年8月18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同意批准划拨给原告高某级公路公司公永线公主岭至后庞某屯二级公路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8.3523公顷。 2006年9月7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交通厅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1113号《关于核定县道公永线黑某子收费站收费期限的批复》,鉴于黑某子收费站试行收费二年期限已到,将黑某子收费站的收费期限暂核定至2033年9月末止。 2017年8月21日,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为原告高某级公路公司办理案涉公路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权利性质为划拨,使用期限未标注。 2022年8月4日,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长春都某圈环线高某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2年10月,陕西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出具案涉高某公路的《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出具设计文件前,设计院对在郭家窑上跨县道X067设立黑某子立交、K52+400设黑某子服务型立交与县道X067相接征求了地方政府意见。2022年2月23日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作出《长春都某圈环线高某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公主岭市境内路线、交叉方案征询意见函》的复函。2022年6月黑某子镇人民政府作出《长春都某圈环线高某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交叉工程征求意见》的回函,回函内容均表示同意。 2022年12月5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长春都某圈环线高某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批复中明确在郭家窑上跨县道X067设立黑某子立交、K52+400设黑某子服务型立交与县道X067相交。2024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向吉林省人民政府出具《自然资源部关于长春都某圈环线高某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3年9月,吉高建投公司与中铁一局公司、中某第三局公司等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长春都某圈环线高某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高某公路工程建设事项。 2023年11月14日,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长春“都某圈”环线高某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项目(公主岭段)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中明确了补偿主体是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实施主体是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以及确定了补偿标准。 2024年,被告施工建设的长春都某圈西环高某公路YNTJ02工区项目,占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土地和公路的路肩、边沟、控制区,植树台及边沟被破坏,公路路基基础层暴露。 2024年11月,对郭家窑上跨县道X067设立黑某子立交专线施工方案进行了专家论证,参会单位有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公主岭市交通执法大队、公主岭公路管理段、黑某子镇政府、县道X067运营单位黑某子收费站、施工单位中某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会议由5位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会议的结论性意见是通过。 2025年7月9日,吉林大学***学者***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出具《专家意见书》,经论证,认为本案二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用益物权,应适用吉林省吉财非税【2009】866号文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补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关于带资修建公永线公主岭至后庞某屯段二级公路工程的合同书》《公永线公主岭至后庞某屯改建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协议》、请示、批复、复函、《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施工总承包合同》《长春“都某圈”环线高某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项目(公主岭段)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专家论证意见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建设长春都某圈西环高某公路YNTJ02工区项目,是经过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长春都某圈环线高某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长春都某圈环线高某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批复中明确在郭家窑上跨县道X067设立黑某子立交、K52+400设黑某子服务型立交与县道X067相交,不是擅自占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关于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土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并恢复原状问题。该高某公路建设项目经过合法审批,原告未举证被告施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或者高某公路的修建行为对案涉公路的正常使用、安全通行等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和对案涉工程的使用权、经营权造成损害。对案涉公永线公主岭至后庞某屯段二级公路的跨越是基于整体规划和公共利益需要,即使占用公路的路肩、边沟、控制区,亦属于合法建设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土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因施工需要造成的公路路肩、植树台及边沟破坏及公路路基基础层暴露问题。原告对其收费的公路具有管理权,被告有义务在施工完毕后对损害的部位予以修复,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未举证高某公路的修建对案涉相关公路使用功能具有明显限制,影响正常通行且对其造成了实质妨碍和实际损失,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上跨公路施工临时占用费、卡伦村、卡伦水库、林西村便道施工临时占用公路用地补偿费及利用公双线作为施工便道运料占用公路用地补偿费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被告支付永久性占用公路、匝道口用地补偿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因高某公路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通过政府部门对高某公路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永久性占用公路、匝道口用地补偿费。 综上所述,案涉高某公路系政府授权修建,从整体规划来看,满足长春都某圈发展对交通规划的要求,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公路路产属于国家资产,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某级公路公司仅是案涉二级公路的经营者,修建高某公路未影响原告收费站收取通行费,没有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原告无权主张永久性占地和临时性占地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某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长春都某圈环线高某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案涉路段修建完成后对原告吉林省高某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管理的案涉公路路肩、路基、植树台、边沟等造成的损害予以修复及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高某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435元,由被告中某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717.5元。原告吉林省高某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7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