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84民初5897号
原告:吉林省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策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策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某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吉林省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吉林省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5385元退回吉林省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