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大安市乐胜乡长虹村民委员会、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8民终1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项目部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大安市。 原审被告:大安市乐胜乡长虹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乐胜乡长虹村高家窝卜屯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原审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新路**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安市乐胜乡长虹村民委员会、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市乐胜乡长虹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