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7355号 申请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666833519N,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世茂广场****。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所律师。 被保全人: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84446L,住所地合,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工业聚集区香怡路**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与被保全人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