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5881号
原告:湖南湘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衡阳市蒸湘区东某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经营者:***。
原告湖南湘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蒸湘区东某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