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21民初2751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大峡谷国际旅游经济区服务中心(**记名称:张家界大峡谷国际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慈利县阳和土家族乡九澧村。
法定代表人:贺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张家界大峡谷国际旅游经济区服务中心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溇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98号融***35幢24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张家界大峡谷国际旅游经济区服务中心、第三人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21.68元,减半收取计2860.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